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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717-000
事项名称 接到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举报,审计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八条……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后……
实施程序 对于实名举报,经市审计局研究决定后,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如果涉及信访举报人直接利益诉求的,办理机关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和《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在受理期限内办结。对于不涉及信访举报人直接利益诉求的,经过初步调查,在受理期限内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告知信访举报人。可以进一步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在审计(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理的群众针对被审计(调查)单位的举报事项,一般应分析其与审计目标的相关程度,尽可能结合审计(调查)进行核查落实,或者以此为线索进一步挖掘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二是群众举报的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于当年将要进行的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有一定价值的,可以等到项目实施时再作进一步处理。但如果举报事项性质较为严重,线索较为明确,必须及时处理纠正,无法按计划在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实施时进行处理的,可以临时追加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三是对于举报事项线索不明确,性质不很严重、不很急迫,当年计划内项目又无法安排核查的举报事项,将在今后安排或者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予以考虑。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举报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2、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