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706-000 |
事项名称 | 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协助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审计局 |
设立依据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
实施程序 | 1、根据审计事项确定需要予以协助单位及协助事项;2、向协助单位发送审计文书,要求予以协助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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