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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709-000
事项名称 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四十一条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审计机关可以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四十一条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实施程序 将被审计单位拒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的情况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