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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714-000
事项名称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文书的部门,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月鲁政发〔2005〕3号)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月鲁政发〔2005〕3号)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文书不予办理的……《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文书不予办理的……
实施程序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或者向监察机关发送审计文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