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716-000 |
事项名称 |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审计局 |
设立依据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
实施程序 | 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文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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