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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722-000
事项名称 通报、公布审计结果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四十三条审计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2011年9月潍政办字〔2011〕120号)第四条凡潍坊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调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主……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三)…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8号公告)第四十三条……向社会公布……;《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潍政发〔2005〕65号)第十八条……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2011年9月潍政办字〔2011〕120号)第四条……向社会公布。
实施程序 经市政府同意依法通报、公布审计结果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