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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723-000
事项名称 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审计局
设立依据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2011年9月潍政办字〔2011〕120号)第六条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70号)二、主要职责(一)主……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三)…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2011年9月潍政办字〔2011〕120号)第六条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
实施程序 经市政府同意依法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时,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审计局办公室72119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