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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504-009
事项名称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的通知》(2004年6月6日昌编发〔2004〕4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7212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