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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506-000
事项名称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的通知》(2004年6月6日昌编发〔2004〕4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7212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