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4515-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三定方案 | 《关于成立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的通知》(2004年6月6日昌编发〔2004〕4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72128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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