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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527-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的通知》(2004年6月6日昌编发〔2004〕4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7212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