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4537-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三定方案 | 《关于成立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的通知》(2004年6月6日昌编发〔2004〕4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72128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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