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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540-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的通知》(2004年6月6日昌编发〔2004〕4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7212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