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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502-000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机关: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55号)10.6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实施程序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55号)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1.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1.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1.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1.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1.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1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2); 1.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1.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1.6、1.10、1.11、1.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第一条中除1.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第一条中除1.2、1.7、1.8、1.10、1.11、1.12、1.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三、变更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3.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3.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3.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科71998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