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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701-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旅游局
设立依据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昌编发〔2008〕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71116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