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4702-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旅游局 |
设立依据 |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昌编发〔2008〕2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711166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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