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4712-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旅游局 |
设立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昌编发〔2008〕2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711166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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