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4728-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旅游局 |
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昌编发〔2008〕2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711166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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