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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4732-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关于对旅游经营者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旅游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昌编发〔2008〕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71116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