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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4703-000
事项名称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旅游局
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昌编发〔2008〕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首先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分社的登记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申请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设立旅行社分社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旅行社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履历表提供原件,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备案);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71116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