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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5102-000
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防办
设立依据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主席令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通知》 昌编发【2002】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2月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隶属单位法人 2、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程序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2月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建立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人防工程隶属或使用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2月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1、市区内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手续 2、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使用合同》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防办 7213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