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5101-000 |
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防办 |
设立依据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转为其他权力事项。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46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鲁防发[2011]4号)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实施程序 | 1、接收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原件、一式四份)、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 (2)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及其审查意见(含设计院答复意见)(图纸原件,按照A4尺寸折叠1套,审查意见书原件,1套);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人防办 72138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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