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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102-000
事项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核、报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防办
设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强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鲁财综{2013}164号)第七条: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人民防空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通知》 昌编发【2002】5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鲁财综{2013}16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减免易地建设费申请报告; 2、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文件或意见 4、发改部门投资项目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方案; 7、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单体首层平面图; 8、自然灾害重建项目,提供民政局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9、危房翻新重建项目,提供房管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原有建筑面积证明(拆迁证明)或房产证; 10、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的证明文件。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鲁财综{2013} 号)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易地建设审批意见、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理由等内容。 (二)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文件或意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防办 72138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