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5801-000 |
事项名称 |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委托机关:昌邑市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昌邑市残联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三十一条:“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执行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划。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 719722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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