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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5803-000
事项名称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昌邑市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昌邑市残联
设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潍发〔2011〕4号)规定:“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学生学费补贴办法,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人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补助,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潍残字〔2012〕38号)第二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残疾学生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残联、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三定方案 昌邑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昌编发[1991]5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各县(市)残联审批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潍残字〔2012〕38号)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6月份,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残联审批,报市残联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在康复训练机构训练证明。2.义务教育阶段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习证明。3.普通高中(中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4.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 5.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簿和残疾人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6.以上材料中,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一式两份。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潍残字〔2012〕38号)1.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在康复训练机构训练证明。2.义务教育阶段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习证明。3.普通高中(中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4.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 5.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簿和残疾人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 6.以上材料中,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一式两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71972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