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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5801-000
事项名称 《残疾人保障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残联
设立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2、《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实施程序 残疾人申请或者残联组织直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依法查处。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2.残疾证;3.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4.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5.维权申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残联组联维权部 71972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