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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801-000
事项名称 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残疾人联合会
设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通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第二十二条:“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定方案 昌邑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昌编发[1991]5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实施程序 用人单位提报材料、审核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通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报资料,进行认定审核,整理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3. 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社会保险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每年4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 71972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