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残联->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5803-000
事项名称 残疾人托养服务
实施主体 昌邑市残疾人联合会
设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2012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的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贴。
三定方案 昌邑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昌编发[1991]5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山东省残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6月鲁残联发〔2010〕32号):1.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实施程序 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制定实施方案,提出资助申请,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助资金 依据:山东省残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6月7日鲁残联发〔2010〕32号):1.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市残联依据本方案提出年度任务指标分解和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申核后下达。2.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国家“阳光家园计划”各项要求,根据年度任务指标和分配资金,结合各地托养服务需求和资金筹措、托养服务工作进展与成效等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各县市区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3.提出资助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履行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残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申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5.落实资助资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2〕10号] 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71972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