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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804-000
事项名称 残疾人扶贫救助
实施主体 昌邑市残疾人联合会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号,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47条(四)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八)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
三定方案 昌邑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昌编发[1991]5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昌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47条(四)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实施程序 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市县残联开展扶贫救助。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困难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71972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