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5201-000
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2011年1月7日鲁金办发〔2011〕2号 第一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审核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发起人正确填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要坚持从严把关,重点抓好资本金安全、资金运用、高管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要严格落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6月25日鲁金办发〔2010〕9号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 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拟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
实施程序 初审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金融办72118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