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5201-000 |
事项名称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2、《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2011年1月7日鲁金办发〔2011〕2号 第一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审核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发起人正确填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要坚持从严把关,重点抓好资本金安全、资金运用、高管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要严格落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6月25日鲁金办发〔2010〕9号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 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三定方案 | 无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拟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 |
实施程序 | 初审转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金融办72118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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