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5202-000 |
事项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初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2009〕82号)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
三定方案 | 无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拟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
实施程序 | 初审转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出资人(发起人)协议书;(五)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股权结构、出资人(发起人)名册、主体资格以及出资能力有关证明材料;(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出资人(发起人)主体资格、关联关系的审查意见,对出资人(发起人)签署的协议书、承诺书等文本的见证意见等;(八)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金融办72118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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