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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203-000
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初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国务院548号令)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14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第十七条: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由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省金融办按规定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年7月鲁金办发〔2010〕10号)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二)申报辅导: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申报,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拟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实施程序 初审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14号)第十六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六)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金融办72118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