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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204-001
事项名称 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评估
子项名称 民间融资机构设立初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国务院548号令)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6月鲁金办发〔2010〕9号)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第十七条: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由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省金融办按规定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10年7月鲁金办发〔2010〕10号)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二)申报辅导: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申报,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潍金发〔2013〕83号)二、申报程序(二)初核 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拟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或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
实施程序 初审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规定,民间融资机构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2.企业信息3.企业征信报告4.公司章程5.验资报告6.营业场所证明7.股东名册8.法定代表人情况8.1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8.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3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9.1董事备案登记表9.2监事备案登记表9.3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10.银行账户情况10.1银行账户一览表10.2银行流水11.主办银行合作协议书12.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12.1公司治理结构12.2内部控制制度12.3风险防控制度12.4财务管理制度12.5资产分类和风险准备金制度13.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13.1财务报表13.2报表附注14.公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金融办72118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