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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5204-002
事项名称 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评估
子项名称 民间融资机构变更初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国务院令548号)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6月鲁金办发〔2010〕9号)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1月鲁金办发〔2011〕2号)“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申请材料”中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第一项材料都是市金融办关于XX事项的辅导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013年10月鲁政办发〔2013〕33)“三、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一)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潍坊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申报工作指引》(2013年12月5日潍金发〔2013〕83号)三、变更事项要求。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机构住所、业务范围、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股东、修改章程等事项的变更,应当先向市金融办进行报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增资扩股时,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定。市金融办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拟变更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公司地址等
实施程序 初审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潍金发〔2013〕83号)二、申报程序 (一)设立申请登记表;(二)机构发起人关于民间融资机构筹备方案;(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四)公司章程草案;(五)股东(合伙人)名册;(六)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七)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民间融资机构出资入股的决议或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民间融资机构出资入股的决议;(八)企业法人入股真实性书面说明。(九)发起人承诺书;(十)股东证明材料;(十一)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十二)拟任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四)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五)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金融办72118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