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6301-000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开采地下卤水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中,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开发资源和秩序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07]28号)“3.实行新打卤水井审批制。新打卤水井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卤水采矿区范围内,并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开发的政策规定和统一规划。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并抓好落实。”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三)负责沿海卤水等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和监督等综合执法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1.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执法科 71181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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