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服务中心->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6302-000
事项名称 对限产期间空排卤水造成资源浪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设立依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重点矿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99号)“三、天然卤水管理:(十二)进一步提高卤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一水多用’,实行溴、盐联产,以盐定溴、盐溴平衡。各溴素生产企业,必须配套建设储卤水池,把撮溴素后的卤水进行储备或晒盐。对空排卤水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由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十三)合理保护天然卤水资源。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各溴素厂必须停产。拒不停产造成卤水资源浪费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依法预予以严肃查处。”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开发资源和秩序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07]28号)“4.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卤水资源,防止卤水空排,实行溴盐联产配套和制溴企业在原盐生产淡季停产、休产、限产制。制溴企业在原盐生产淡季(即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一律停产、休产或限产,具体办法由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并抓好督查落实。”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三)负责沿海卤水等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和监督等综合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执法科 71181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