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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6301-000
事项名称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溴素机组报废重建和迁址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设立依据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开发资源和秩序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07]28号)“8.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溴素生产机组报废重建及迁址等,必须“先拆后建”,其规模不得超出原有生产能力。具体应具备的条件和认定、控制、监督办法以及履约保证金数额等以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出台的文件为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沿海卤水等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和监督等综合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经安监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问题;2、机组投产时间在10年以上;3、迁址的溴素机组必须是因安全距离、市政府规划等;4、经市溴素生产机报废重建及迁址规模认定小组验收和认定,无违约现象。
实施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出申请;2、溴素生产机组设计图纸;3、安监部门出具整改指令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执法科 71181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