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6302-000 |
事项名称 | 盐田调查核实和普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
设立依据 |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开发资源和秩序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07]28号)“5.对面上存在的溴盐联产配套不合理的问题,由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在市制溴业协会的配合下,尽快对全市制溴企业配套盐田(包括未用上溴素水的盐田)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普查,并统一测量溴素水卤度,根据制盐、制溴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规划,力争使所有盐田用上溴素水,减少浪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沿海卤水等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和监督等综合执法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普查以及新建盐田、复垦盐田、报废盐田的测量 |
实施程序 | 1、镇提报材料;2.市政府统一安排;3、现场核测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乡镇增减盐田申请;企业申请;有关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工程一科 71181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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