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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6303-000
事项名称 沿海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护、维修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设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开发资源和秩序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07]28号)“13.对市里投资修建、统一整修养护的沿海主干道路上的建筑物及两侧的排水沟渠,由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统一管理、维修,禁止在主干道路两侧及排水沟渠、防潮大坝两侧取土、打泥沙。”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五)负责盐田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管护的检查、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损坏的北部沿海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时维修和重建;新规划的道路、桥、涵、闸等施工建设。
实施程序 对维修和新建的工程项目的原因、具体概况、实施方案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后执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现场勘察、测量后,提出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和预算),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复后,经评审或招标,组织实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工程一科 71181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