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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6304-000
事项名称 沿海主干交通道路的维修、管护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设立依据 《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关于昌邑市北部沿海主干道路养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22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二)负责盐田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管护的检查、监督工作。(五)负责蒲东防潮大坝、潍东大坝、防洪闸及有关主干交通道路的维修、管护与抢险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关于昌邑市北部沿海主干道路养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22号)“一、养护管理范围:全市沿海主干道路养护管理划分为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原市滩涂管理所)辖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辖区、龙池辖区、柳疃辖区、卜庄辖区5个辖区(含防潮大坝),每个辖区统一养护管理的具体道路、长度、面积等以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每年年度印发的《北部沿海主干道路养护管理方案》为准。
实施程序 按照《昌邑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转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关于昌邑市北部沿海主干道路养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 22号)实施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维修道路现场勘察、测量后,提出施工方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复后,经评审或招标,组织实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工程二科 71181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