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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6305-000
事项名称 蒲东防潮大坝、潍东大坝及防洪闸的维修、管护与抢险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设立依据 《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五)负责蒲东防潮大坝、潍东大坝、防洪闸及有关主干道路的维修、管护与抢险”。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蒲东防潮大坝及建筑物、潍东大坝的维修、管护及抢险加固
实施程序 对大坝和建筑物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抢修。如遇到特大风暴潮,按照《防风暴潮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现场勘察、测量后,提出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和预算),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复后,经评审或招标,组织实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大坝科 71181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