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6306-000 |
事项名称 | 渤海扬水站的维修管护和提水供水服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
设立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六)负责渤海扬水站的维修管护和提水供水服务。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企业需要 |
实施程序 | 企业申请,按需供水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机电科 711819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