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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6308-000
事项名称 新打卤水井的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授权)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开发资源和秩序管理的意见》(昌政发[2007]28号)“3.实行新打卤水井审批制。新打卤水井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卤水采矿区范围内,并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开发的政策规定和统一规划。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并抓好落实。”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6号)“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新打卤水井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在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卤水采矿区范围内,并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开发的政策规定和统一规划。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3.审查 4.现场勘察 5.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打卤水井申请书;2.打卤水井位置示意图;3.采矿许可证;4.打卤水井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综合执法局执法科 71181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直接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