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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90905-000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地震局
设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