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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90906-000
事项名称 对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地震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