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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90907-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地震局
设立依据 《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四条:(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