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90909-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地震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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