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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90909-000
事项名称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地震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