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90910-001 |
事项名称 | 对《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当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地震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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