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90902-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地震局 |
设立依据 | 《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建设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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