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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90903-000
事项名称 人工爆破报告
实施主体 昌邑市地震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第二款: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昌编发〔1996〕7号《关于成立昌邑市地震局的通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第二款: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实施程序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第二款: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第二款: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地震局72104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